(2016)粤0705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05刑初558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升,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惠来县,汉族,小学文化,工人,住惠来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6)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升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司徒杰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升于2016年7月10日19时许,在江门市新会区大鳌镇光大二路35X号104X商铺,盗窃得被害人卢某放在商铺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6700元,后于当日21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破案后,已缴回赃款人民币6700元归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并经法庭质证的被害人卢某的陈述、被告人陈升的供述、银行存折、提取现金回单、银行流水单、作案现场监控截图、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拘留证、释放通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及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升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升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陈升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升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0日起至2016年12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赵淑云人民陪审员 黎玉萍人民陪审员 梁瑞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振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