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4民初13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继忠与牟德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忠,牟德金,李靖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4民初1378号原告:张继忠,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济南槐荫维正经济咨询服务中心职工,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亭,济南槐荫维正经济咨询服务中心职工。被告:牟德金,男,198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商河县。被告:李靖雯,女,199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商河县。原告张继忠与被告牟德金、李靖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继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继忠、李靖雯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继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1月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3.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8日,牟德金因家庭经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收到牟德金亲笔所写借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拒不偿还。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靖雯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牟德金未作答辩。被告李靖雯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牟德金、李靖雯系夫妻关系,2016年1月8日,被告牟德金向原告张继忠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现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正(100000.00)月息贰分”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该借款,故原告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主张牟德金借款用于家庭经营,两被告未作答辩。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人员基本信息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本院认为,依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原告张继忠与被告牟德金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经原告催要,被告牟德金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对引起本案纠纷,应负全部责任。因被告牟德金、李靖雯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利息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牟德金、李靖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张继忠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二、被告牟德金、李靖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张继忠支付借款利息(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被告牟德金、李靖雯负担。保全费1070元,由被告牟德金、李靖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辉人民陪审员 王孝勤人民陪审员 董继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焦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