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73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罪犯程军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7351号罪犯程军,男,汉族,初中文化,1975年12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兴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2日作出(2011)宜刑初字第8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至2030年12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程军与同案被告人退赔尚未追缴的赃款及赃物折价款人民币十七万一千九百九十四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5)宁刑执字第321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程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30年5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9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省南京监狱以罪犯程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罪犯程军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也未退出原判追缴的赃款及赃物折价款。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程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主罪之外另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又未履行财产刑,未退出原判追缴的赃款及赃物折价款,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军减去有��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9年9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