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3执234号之十九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凌显峰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显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234号之十九申请执行人: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凌显峰,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凌显峰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凌显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凌显峰在安徽荣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享有的所有股权,期限为贰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俞希忠审判员 方 进审判员 季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宗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