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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4执6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与王文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王文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24执624号申请执行人: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王文康,男,(身份证号码:×××2015),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龙门县。申请执行人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与被执行人王文康刑事罚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的(2016)粤1324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文康应缴交罚金3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询各金融银信、房管、国土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文康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324执6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伟审判员 林永明审判员 梁敬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茹韵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