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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89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谢昆芳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昆芳,王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8924号申请执行人谢昆芳,女,196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王立新,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北京市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西民(商)初字第3436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王立新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王立新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立新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立新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立新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立新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王立新财产以人民币1100000.00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