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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51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告安徽省天方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兴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天方物业有限公司,杜兴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5166号原告:安徽省天方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杜兴民,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天方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兴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天方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广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文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