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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11民初21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洋铜业有限公司、圣光医用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洋铜业有限公司,圣光医用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太平洋铝材有限公司,周新庆,闫玉芬,尹莉民,黄河,黄海,黄雅玲,赵小灿,周运杰,李红侠,普永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11民初2136号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男,1965年1月19日出生被告:黄洋铜业有限公司被告:圣光医用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许昌太平洋铝材有限公司被告:周新庆,男,1966年11月18日出生。被告:闫玉芬,女,1955年1月7日出生被告:尹莉民,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被告:黄河,男,1954年8月22日出生被告:黄海,男,1982年8月3日出生被告:黄雅玲,女,1979年10月18日出生被告:赵小灿,女,1982年1月9日出生以上九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树权,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运杰,男,1967年1月18日出生被告:李红侠,女,1967年9月10日出生被告:普永红,女,1966年12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洋铜业有限公司、圣光医用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太平洋铝材有限公司、周新庆、闫玉芬、尹莉民、黄河、黄海、黄雅玲、赵小灿、周运杰、李红侠、普永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黄洋铜业有限公司、圣光医用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太平洋铝材有限公司、周新庆、闫玉芬、尹莉民、黄河、黄海、黄雅玲、赵小灿、周运杰、李红侠、普永红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8元,减半收取6904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74040.5元,由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丽香审 判 员  薛秋月人民陪审员  王书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自乐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