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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2民初48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魏善彩与常玉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善彩,常玉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民初4854号原告魏善彩。被告常玉登。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善彩诉被告常玉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善彩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魏善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善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魏善彩负担。代理审判员  甘鹏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肖 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