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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民申48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梁流辉与姜新咏,中山市亿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梁流辉,姜新咏,中山市亿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48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流辉,男,194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姜新咏,男,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山市亿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法定代表人:方桂菊,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梁流辉因与被申请人姜新咏、中山市亿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下称亿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中中法民二终字第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梁流辉申请再审称,姜新咏系按照梁流辉交付的模具生产浮球产品,后梁流辉将模具对所欠货款进行抵押,才能提取第二批浮球,现要求姜新咏返还涉案模具或赔偿10000元模具制造费。因姜新咏恶意违约,应按预付款5倍罚款的标准对梁流辉予以赔偿。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申请再审。姜新咏、亿帆公司提交意见称,梁流辉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主要问题为姜新咏、亿帆公司应否返还梁流辉一模出三件的模具或赔偿模具造价10000元。梁流辉主张其向姜新咏、亿帆公司交付了涉案模具,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二审法院不支持梁流辉关于返还涉案模具或赔偿模具造价费的主张,并无不当。至于梁流辉主张姜新咏应按预付款5倍罚款的标准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因双方并未约定违约金或损失赔偿计算标准,且梁流辉亦未举证证明其因姜新咏违约造成损失的情况。因此,梁流辉所提理由及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梁流辉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梁流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饶 清审判员 胡晓清审判员 郑捷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欣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