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22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仁信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盐边县中钛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仁信商贸有限公司,盐边县中钛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2执453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仁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法定代表人宋兴玲,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盐边县中钛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法定代表人奉光平,该公司总经理。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4民终1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攀枝花市仁信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3645.59元。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重新申请立案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饶朝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