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刑更7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李先衍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先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刑更701号罪犯李先衍,男,197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吉安县人。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2日作出(2010)吉中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先衍犯抢劫、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0000元。因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2010)赣刑二终字第53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3月3日投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以(2014)吉中刑执字第37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6年10月20日提出(2016)赣吉安狱减字第724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先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4次;单项表扬4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建议对罪犯李先衍减去有期徒刑十二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先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4次;单项表扬4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奖扣分审批表》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审理期间,罪犯李先衍缴纳原判罚金4000元,该事实有江西省罚没票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先衍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先衍减去有期徒刑十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2016年1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素梅代理审判员 吴富强代理审判员 邹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