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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302民初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广东与被告张萍、李莉芳、张丽、岳超、岳殿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张萍,李莉芳,张丽,岳超,岳殿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02民初第1041号原告刘广东,男,1973年出生,现住北京市。被告张萍,女,1981年出生,现住阳泉市。被告李莉芳,女,1974年出生,现住阳泉市。被告张丽,女,1982年出生,现住阳泉市。被告岳超,男,1989年出生,现住阳泉市。被告岳殿军,男,1968年出生,现住阳泉市。原告刘广东与被告张萍、李莉芳、张丽、岳超、岳殿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27日,原告与五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五被告提供借款40万元,还款期限为2014年12月26日至2015年7月26日,分八期,每月26日偿还本息合计54000元。原告于借款当日交付五被告40万元,截止2015年9月五被告仅支付利息7万元,剩余本息至今未付,由此成讼。本院认为,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岳超、岳殿军准确的送达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故无法通知被告岳超、岳殿军应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兰萍代理审判员  孟立平代理审判员  郝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新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