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执44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沈冰儿与杨佳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冰儿,杨佳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44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沈冰儿,女,199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杨佳美,女,196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9民初528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杨佳美所有的在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154804股股权(含配股)。2016年10月13日,竞买人徐建以920000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杨佳美所有的在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154804股股权(含配股)[内容详见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本金每股净资产的说明]归买受人徐建(身份证号)所有。注销原股东杨佳美持有的股权证[股金证号:691332,股金账号70×××15]。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徐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徐建应持本裁定及时到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股权转让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盛红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剑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