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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1民初60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与齐正伟、崔秋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齐正伟,崔秋红,齐绍雷,王丽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601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住所地禹州市远航路**号。负责人刘磊,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军宏,禹州市支行客户经理。被告齐正伟,男,汉族,生于1984年2月20日,住禹州市。被告崔秋红,女,汉族,生于1968年4月3日,住禹州市。被告齐绍雷,男,汉族,生于1975年4月23日,住禹州市。被告王丽娟,女,汉族,生于1979年1月12日,住禹州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禹州支行)诉被告齐正伟、齐明义、崔秋红、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本院在禹州市郭连镇找不到被告齐正伟,原告又不同意对被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连彩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文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