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2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荣文、陈荣岗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荣文,陈荣岗,吕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02刑初731号公诉机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荣文,男,199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家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2009年10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1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撤销前罪缓刑,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年零二个月,决定执行一年零八个月,2012年4月13日刑满释放。2013年1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1月23日刑满释放。2016年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4月3日刑满释放。2016年5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被告人陈荣岗,男,199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2016年5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被告人吕冬,男,199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2013年1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15年10月6日刑满释放。2016年5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公一刑诉[2016]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荣文、陈荣岗、吕冬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龚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荣文、陈荣岗、吕冬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1日4时许,被告人陈荣文、陈荣岗、吕冬伙同他人(另案处理、现在逃),在本市五华区华山西路中国银行门口,盗窃了被害人马某的宝马X6轿车倒车镜2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陈荣文、陈荣岗、吕冬于2016年5月15日5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对被告人陈荣文、陈荣岗、吕冬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荣文、吕冬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人当庭提出被告人陈荣文、陈荣岗、吕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荣文、陈荣岗、吕冬均自愿认罪,无辩解和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另查明,缴获赃物宝马X6轿车倒车镜1块已发还被害人。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陈荣文、陈荣岗、吕冬的户口证明,被告人陈荣文、吕冬的前科材料,抓获经过,被告人陈荣文、陈荣岗、吕冬的供述,同案陈某某的供述,搜查笔录,被害人马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作案工具辨认笔录及照片,被盗赃物的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聘请书,五价鉴[2016]26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予以印证,经查证属实。被告人陈荣文、陈荣岗、吕冬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且无证据提交法庭。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之间已形成证据锁链,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荣文、陈荣岗、吕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陈荣文、吕冬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荣文、陈荣岗、吕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荣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5日起至2017年11月1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二、被告人陈荣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5日起至2017年6月1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三、被告人吕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5日起至2017年11月1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四、作案工具:剪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秦晓迎代理审判员 范小坚人民陪审员 宋云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童仲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