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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执11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福建翔运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福建翔运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执11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曾井小区,组织机构代码85626595-4。负责人陈立新,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福建翔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法定代表人施养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与福建翔运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的(2016)闽05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福建翔运纺织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该案在本院执行过程中。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以无法举证被执行人福建翔运纺织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供本院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5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川龙审 判 员  任贵良代理审判员  张丽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小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