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9民初30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韦殿平与李国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殿平,李国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929民初3029号原告:韦殿平,男,汉族,1976年2月4出生,河北省献县。被告:李国安,男,汉族,1975年11月6出生,河北省献县。原告韦殿平与被告李国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万元,利息9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于2015年3月1日,被告因种地缺少资金,向原告借现金4万元,并在借款协议中约定年息1分5厘,期限一年。现借期已过,原告找被告催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解决,望支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国安偿还原告韦殿平借款人民币本息共计49000元。给付方式:一、自2016年11月1开始至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二、2017年5月31前偿还15000元,剩余借款29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二、其他事项互不追究。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元、保全费420元由被告李国安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志琴审判员 王培祥审判员 蔡书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培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