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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执字第19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勃与被执行人王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勃,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196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勃,男,汉族,1978年1月3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王平,男,汉族,1965年2月14日生,320831650205021,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申请执行人王勃因与被执行人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栖霞民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平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诉讼中保全的、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平名下的、共有权人王某某、位于玄武区某某岗X号XXX室、丘权号104125-III-50、所有权证号玄转字第218748号、抵押权人淮安市财发担保有限公司的房地产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作价,其评估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321.23万元,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被执行人也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诉讼中保全的、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平名下的、共有权人王某某、位于玄武区某某岗X号XXX室、丘权号104125-III-50、所有权证号玄转字第218748号、抵押权人淮安市财发担保有限公司、评估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321.23万元的房地产依法拍卖。本裁定送达所立即生效。执行长 巫 杉执行员 王红宝执行员 林志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 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