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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执恢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刘长智与李坤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智,李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执恢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刘长智,男,汉族,住所地吉林省船营区春光胡同。被执行人李坤,男,汉族,地址九台市波泥河镇。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刘长智与李坤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一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李坤房屋,后因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3)长民一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 成审判员 赵洪成审判员 于金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