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7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周永忠与吴焕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忠,吴焕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7民初701号原告:周永忠,男,汉族,1971年10月17日出生,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吴焕球,男,汉族,1967年3月14日生,湖南省蓝山县人,住蓝山县。原告周永忠与被告吴焕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周永忠于2016年10月27日以被告现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永忠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永忠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周永忠负担。审 判 长 雷渊兵审 判 员 周丽嫦人民陪审员 黄民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丽娟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