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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7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周永忠与吴焕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忠,吴焕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7民初701号原告:周永忠,男,汉族,1971年10月17日出生,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吴焕球,男,汉族,1967年3月14日生,湖南省蓝山县人,住蓝山县。原告周永忠与被告吴焕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周永忠于2016年10月27日以被告现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永忠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永忠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周永忠负担。审 判 长  雷渊兵审 判 员  周丽嫦人民陪审员  黄民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丽娟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