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24民初13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怀集县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与梁汉清、高聶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集县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梁汉清,高聶初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24民初1343号原告:怀集县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登云路人力资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1224456532523T。委托代理人:黄永青,广东洊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亦发,男,198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系该中心职员。被告:梁汉清,男,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委托代理人:邓沛权,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被告:高聶初,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原告怀集县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就业中心)诉被告梁汉清、高聶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县就业中心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县就业中心提出撤诉申请,属其中心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因此,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集县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1.50元,减半收取计280.75元,由原告怀集县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负担。审判员 黄活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珮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