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1民初29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芜湖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芜湖恒泰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准予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芜湖恒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1民初2961号原告:芜湖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省芜湖县。法定代表人王少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贤文,安徽汪贤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咸芳,安徽汪贤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芜湖恒泰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芜湖县。法定代表人潘文海,执行董事。芜湖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芜湖恒泰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芜湖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芜湖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芜湖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17元,由原告芜湖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小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