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5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湖南省某某物资有限公司、衡南县某某春光采石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湖南省某某物资有限公司,衡南县某某春光采石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5民初201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自由职业。被告:陈某,男,汉族。被告:湖南省某某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被告:衡南县某某春光采石场。负责人: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湖南省某某物资有限公司、衡南县某某春光采石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湖南省某某物资有限公司、衡南县某某春光采石场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湖南省某某物资有限公司、衡南县某某春光采石场的起诉。审 判 长 杨海雁审 判 员 朱灿灿人民陪审员 彭章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 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