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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执29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重庆九五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与邱某某陈某某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九五运输有头衔公司綦江分公司,邱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3执295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九五运输有头衔公司綦江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县,。法定代表人潘某某,总经理。被执行人邱某某,男,198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8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重庆九五运输有头衔公司綦江分公司申请执行邱某某、陈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巴法民初字第0561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房屋、车辆等当事人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13执29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应。审 判 长  刘 宇审 判 员  仇效民代理审判员  石 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邹敏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