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72财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柳荣德与苏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柳荣德,苏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72财保47号申请人:柳荣德。委托代理人:罗敏,广西诚济(桂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关丽霞,广西诚济(桂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苏祥。申请人柳荣德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苏祥名下的“桂藤县货16XX”号船,申请人柳荣德以其名下的坐落于平南县丹竹镇长安街的房产证号分别为平房权证统字第××号、平房权证统字第××号的两幢房产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苏祥名下的“桂藤县货16XX”号船,扣押期限为二年;二、查封申请人名下的坐落于平南县丹竹镇长安街的房产证号分别为平房权证统字第××号、平房权证统字第××号的两幢房产,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劳建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