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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73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罪犯朱宁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宁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7367号罪犯朱宁,女,汉族,大学文化,1977年11月10日出生,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9日作出(2014)泉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宁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至2023年5月17日止),追缴未退出的违法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6年9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朱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朱宁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大部分违法所得未退出。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刑履行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退出大部分违法所得,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宁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2年8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