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203民初16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韶关市金韶关第一丰产林(纸材)基地有限公司与侯秀强、赖德开用益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金韶关第一丰产林(纸材)基地有限公司,侯秀强,赖德开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3民初1606号原告:韶关市金韶关第一丰产林(纸材)基地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鞍山路41号。法定代表人:黄志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水徽、严爽,该公司职员。被告:侯秀强,男,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被告:赖德开,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韶关市金韶关第一丰产林(纸材)基地有限公司诉被告侯秀强、赖德开用益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市金韶关第一丰产林(纸材)基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韶关市金韶关第一丰产林(纸材)基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露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