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民终8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昕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辉,马鞍山市昕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民终89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王辉,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马鞍山市烟草局职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昕源佳苑小区8栋701室。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马鞍山市昕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法定代表人:陆启珍,该公司经理。上诉人王辉因与被上诉人马鞍山市昕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昕悦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4民初1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6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辉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昕悦物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王辉2012年5月就向昕悦物业公司反映家中厨房下水道漏水、北面墙壁渗水,但直到2015年12月31日,昕悦物业公司均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解决。2、昕源佳苑小区内所有消防灭火器到2015年12月31日,均未进行年检,所有电梯2014、2015年度均未进行年检。3、昕源佳苑小区内公共场所、住宅楼公共楼道内,没有按承诺定期打扫、清理,环境卫生一直处于脏、乱、差的状态。4、昕悦物业公司占用小区内公共道路停车收费,收费标准暗箱操作,不公开,也不公平。5、昕悦物业公司收取王辉的蓝牙押金拒不退还。昕悦物业公司辩称,1、关于王辉家厨房下水道漏水的问题,其已经向开发商反映过了,开发商称已经维修过了,但是王辉不满意。2、关于消防灭火器和电梯年检的问题,如果消防、电梯不合格,是不允许运营的。3、关于王辉称小区公共楼道脏、乱、差的问题,昕悦物业公司物业收费非常低,不符合马鞍山市物业收费标准,公共楼道卫生大概一个星期打扫一次。小区停车收费是正常的,也是符合有关规定的。4、关于蓝牙押金的问题,昕悦物业公司将与后来的物业公司交接,跟王辉无关。昕悦物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王辉支付物业费、照明费、维护费合计3076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6月30日,昕悦物业公司与王辉签订一份《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昕悦物业公司为昕源佳苑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物业费,高层住宅0.7元/月/平方米。王辉系马鞍山市雨山区昕源佳苑小区8栋701号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18.25平方米,系高层住宅。昕悦物业公司认为王辉以房屋漏水为由拖欠其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2980元、照明费60元、维护费36元,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以致成讼。一审法院认为,昕悦物业公司与王辉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合法、有效,王辉作为小区业主接受了昕悦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当按约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王辉以房屋漏水为由拒交相关物业服务费,缺乏法律依据。至于王辉认为昕悦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因其未递交相关证据加以佐证,不予采纳。昕悦物业公司诉请的照明费、维护费,因物业服务协议未予约定,也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如下判决:一、王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昕悦物业公司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2980元;二、驳回昕悦物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用25元(已减半收取),由王辉负担。二审过程中,王辉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马鞍山市映翠社区昕源佳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出具的一份说明,证明王辉2012年向昕悦物业公司反映过墙面渗水等问题,但昕悦物业公司一直未解决,小区消防和电梯也未年检,环境卫生脏、乱、差以及乱收费等问题;2,马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发出的《关于禁止马鞍山市昕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市从事物业服务的通知》一份,证明昕源佳苑小区存在脏、乱、差问题。昕悦物业公司认为:对证据1,认为昕源佳苑小区业主委员会2015年11月份才成立,不能证明上述问题;对证据2无异议。本院认证意见为:对王辉提交的证据1,因马鞍山市映翠社区昕源佳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出具说明反映的部分问题能够与其他证据相印证,故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对王辉提交的证据2,因昕悦物业公司无异议,予以认定。二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由于昕悦物业公司所服务的马鞍山市映翠社区昕源佳苑小区存在较多问题,马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昕悦物业公司先后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及《责令整改通知书》,但昕悦物业公司一直未整改。2015年9月9日,马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出《关于禁止马鞍山市昕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市从事物业服务的通知》,禁止昕悦物业公司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本院认为,本案王辉与昕悦物业公司争议的焦点为:王辉应否向昕悦物业公司交纳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2980元。从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来看,昕悦物业公司为王辉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昕悦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存在一定的瑕疵,故本院酌定王辉按80%的比例支付昕悦物业公司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2384元(2980×80%=2384)。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由于王辉二审提供了新证据,导致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不同,故一审判决结果应予以变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4民初1771号民事判决;二、王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马鞍山市昕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2384元;三、驳回马鞍山市昕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王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曹悝元审判员 周永龙审判员 华慧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温 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