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521执9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建建、胡家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建建,胡家国,吴大保,汤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1执94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绍华,男,1975年1月6日生,该××××支行员工,住当涂县。被执行人:胡建建,男,1988年11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胡家国,男,1956年7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吴大保,女,1958年8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汤浩,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执行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建建、胡家国、吴大保、汤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章遵忠审 判 员  赵志亮代理审判员  郭振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雪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