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5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清宝、王光任、阮秋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县支行,李清宝,王光任,阮秋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25执2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单位负责人蔡兰雄,行长。委托代理人陆林,福建闽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清宝,男,1985年4月29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王光任,男,1968年8月3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阮秋景,女,1972年9月15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清宝、王光任、阮秋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925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清宝、王光任、阮秋景应返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县支行借款本金104227.51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无银行存款、工商、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王光任名下的周宁县的房产已被本院查封,由于房产处置变现的周期较长,短期内难以实现债权。本院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执行结果无异议,也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新的财产线索或房产具备处置条件后后再恢复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6)闽0925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证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审判长 许 伟审判员 周荣鑫审判员 刘少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怀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