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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81民初20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胡集支行与薛德发、李正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胡集支行,薛德发,李正芝,李清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81民初200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胡集支行。负责人:袁洪涛,行长。被告:薛德发。被告:李正芝。被告:李清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胡集支行与薛德发、李正芝、李清波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胡集支行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胡集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高贤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宪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