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17055号罪犯雷雅婷,女,1993年12月10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于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14)盈刑初字第3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雅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于
二○一六年九月十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雷雅婷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雷雅婷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该犯能积极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履行财产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雷雅婷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雷雅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2017年5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审 判 员 赵 敏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顾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