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02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贾新礼与朱成军、张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新礼,朱成军,张婷,梁新房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303号原告贾新礼,男,汉族,1963年4月19日出生。被告朱成军,男,汉族,1976年5月29日出生。被告张婷,女,汉族,1987年9月5日出生。第三人梁新房,男,汉族,1968年2月5日出生。被告张婷及第三人梁新房的委托代理人王炳豫、刘小志,河南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新礼与被告朱成军、张婷及第三人梁新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新礼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新礼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新礼撤回对朱成军、张婷及第三人梁新房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贾新礼承担。审 判 长 张党生审 判 员 程 明人民陪审员 田培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