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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徐丙东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丙东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482刑初10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丙东,男,汉族,1968年3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齐河县。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山东省齐河县。2015年9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公诉刑诉〔2016〕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丙东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禹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红全、杨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丙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8日4时25分,被告人徐丙东驾驶无牌轻型普通货车在308国道398KM+900M处,与步行的高某某相撞,致高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徐丙东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人徐丙东的身份证明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徐丙东的供述与辩解;4、山东华正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意见书;5、禹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6、现场勘查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丙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徐丙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8日4时25分,被告人徐丙东驾驶无牌轻型普通货车在308国道398KM+900M处,与步行的高某某相撞,致高某某当场死亡。禹城市交警大队经调查认定被告人徐丙东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立即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后到交警大队接受讯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在禹城市交警大队事故科,被告人徐丙东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定的证据证实:(1)证人马某某(系被告人之妻)证言。(2)证人景某某(系被害人侄媳)证言。(3)证人高某甲(系被害人之女)证言。(4)证人徐某某证言。(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现场照片18张,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1份。(6)禹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禹)公(刑)鉴(尸)字[2015]03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1份附:照片8张;鉴定意见通知书1份。(7)山东华正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2015]交鉴D字第126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附:鉴定结论通知书1份。(8)禹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被告人基本情况一份。(9)被害人户籍证明一份。(10)驾驶证复印件1份、驾驶人信息查询单1份。(11)禹城市交警大队现场检测报告书1份。(12)齐河县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13)禹城市中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证明书及齐河县公安局户籍注销证明各1份。(14)德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禹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附:送达回执1份。(15)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各1份。(16)禹城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处警情况登记表1份。(17)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1份。(18)被告人徐丙东的供述与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丙东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徐丙东有自首情节,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被告人徐丙东从轻处罚。被告人徐丙东系过失犯罪,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上,根据被告人徐丙东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丙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冰峰审 判 员  李桂兰人民陪审员  李 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