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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11民初16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蚌埠市盛大商贸有限公司与蚌埠市仁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盛大商贸有限公司,蚌埠市仁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11民初1663号原告:蚌埠市盛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江柯志,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士东,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蚌埠市仁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法定代表人:张贤根,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文刚,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盛大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市仁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市盛大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盛大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蚌埠市仁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460元,减半收取为230元,由原告蚌埠市盛大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平平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