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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2执6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金洪财与方洲家园项目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洪财,双辽市城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方洲家园项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2执668号申请执行人金洪财,男,被执行人双辽市城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方洲家园项目部。单位负责人:金艳霞与双辽市城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方洲家园项目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的(2015)双茂民初字第156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交付位于双辽市茂林镇的方洲家园小区十号楼七门、八门(均为一、二层),案件受理费7000元由被告双辽市城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方洲家园项目部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82执6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玉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张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