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80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高启文与平菠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启文,平菠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8060号原告高启文,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喻显彬,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菠,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高启文诉平菠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高启文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启文在本案诉讼期内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高启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启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高启文负担。审判员 张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