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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执0222字3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芜湖华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龚秀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华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龚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执0222字34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芜湖华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繁昌县。机构代码:56498494-9。被执行人:龚秀兰,女,194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繁民二初字第0042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龚秀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龚秀兰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龚秀兰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国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梅养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