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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21民初26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盘锦源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源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1民初2695号原告:盘锦源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法定代表人:梁玉武,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嘉繁,该公司法务部员工。委托代理人:高京,该公司法务部员工。被告:沈亮,男,1986年7月4日出生,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盘锦源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沈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盘锦源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盘锦源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源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费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