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执字第010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枞阳县旺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惠安饮食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枞阳县旺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惠安饮食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10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枞阳县旺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枞阳县。法定代表人:张海龙,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庆市惠安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张枫,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枞阳县旺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庆市惠安饮食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魏代理审判员 程 诚代理审判员 陈 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宏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