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28民初49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许某1与许某2,苟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1,苟某某,许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4918号原告许某1,男,生于1943年2月18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被告苟某某,女,生于1954年9月16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被告许某2,男,生于1976年1月2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本院受理原告许某1与被告苟某某、许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许某1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许某1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1撤回对被告苟某某、许某2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许某1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春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屈建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