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执6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伍与被执行人宽城双博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伍,宽城双博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619号申请执行人赵伍,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宽城双博矿业有限公司,住宽城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马殿军,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赵伍与被执行人宽城双博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39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宽民初字第390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猛审判员 何庆新审判员 李志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鼎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