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7民初18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张海玺与王治家、张艳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玺,王治家,张艳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7民初1812号原告:张海玺,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镇原县。被告:王治家,男,199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镇原县。被告:张艳琴,女,198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镇原县。原告张海玺与被告王治家、张艳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张海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张海玺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玺撤诉。案件受理费2702元,减半收取计1351元,由张海玺负担。审判员 杨俊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克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