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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7民初18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张海玺与王治家、张艳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玺,王治家,张艳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7民初1812号原告:张海玺,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镇原县。被告:王治家,男,199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镇原县。被告:张艳琴,女,198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镇原县。原告张海玺与被告王治家、张艳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张海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张海玺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玺撤诉。案件受理费2702元,减半收取计1351元,由张海玺负担。审判员  杨俊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克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