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1民初59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王珍与无锡公交集团梁溪公交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珍,无锡公交集团梁溪公交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5973号原告:王珍。委托代理人:赵江锋,江苏柯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公交集团梁溪公交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青祁路西侧(公交停车场)。法定代表人:宋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珍与被告无锡公交集团梁溪公交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王珍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王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珍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王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玉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蔚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