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民初64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济南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国市某某铸造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某某铸造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民初6403号原告:济南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揭金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宁国市某某铸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法定代表人:覃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济南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国市某某铸造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2016年10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延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时文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