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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26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与朱振伟、苏树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朱振伟,苏树英,郝纪川,王素芳,刘学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267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住所地:阳谷县。负责人:李保龙,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朱振伟,男,阳谷县××村村民。被执行人:苏树英,女,阳谷县××村村民,系被执行人朱振伟之妻。被执行人:郝纪川,男,阳谷县××布乡鹅××坡村村民。被执行人:王素芳,女,阳谷县××布乡鹅××坡村村民,系被执行人郝纪川之妻。被执行人:刘学亮,男,阳谷县××乡许庄村村民。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与被执行人朱振伟、苏树英、郝纪川、王素芳、刘学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鲁1521民初29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书确定:一、被执行人朱振伟、苏树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借款本金46999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包括期内利息、罚息和复利,扣除已支付利息58519.17元,自借款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被执行人郝纪川、王素芳、刘学亮对上述款项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执行人郝纪川、王素芳、刘学亮在承担本判决第二项连带清偿责任后,依法享有向被执行人朱振伟追偿的权利。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0月24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及车辆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学山审 判 员  王爱华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淑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