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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9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张志东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东

案由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9刑初31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志东,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邯郸市馆陶县。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6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27日被逮捕。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6)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志东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志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5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张志东在邯郸市永年区小龙马乡马到固村租赁他人房屋制作“香酥童子鸡”对外出售。在加工过程中,为降低成本,张志东使用长舟牌高级精制盐(产品标准号GB∕T5462-2003)。2016年3月28日,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在张志东经营的“香酥童子鸡”门市现场查获了尚未使用完的半袋长舟牌高级精制盐。经送检,被查获的长舟牌精制盐碘含量为零。经查,原永年县除南沿村镇外均属于有碘盐供应区,张志东使用的长舟牌高级精制盐在小龙马乡不能用于食用。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张志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提请本院��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志东认罪、悔罪,希望法院能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张志东在邯郸市永年区(原永年县)小龙马乡马到固村租赁他人房屋制作“香酥童子鸡”对外出售。为降低成本,被告人张志东在加工过程中使用了含碘量为零的长舟牌高级精制盐(产品标准号GB∕T5462-2003),2016年3月28日,被食品安全执法人员查获。经查,原永年县除南沿村镇外均属于有碘盐供应区,张志东使用的长舟牌高级精制盐在小龙马乡不能用于食用。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卫星图、现场照片、工商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2、国家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检测结论为不合格(被告人张志东所使用的盐)。3、河北德诺商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结论为碘含量为零(被告人张志东所使用的盐)。4、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13年7月29日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主要是长期食用非碘盐会引起多种碘缺乏病。除高碘地区外,其他地区应供应加碘食盐。5、卫生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卫办疾控发(2009)168号文件,附2005年调查水碘含量中位数在150-300ug/L间的乡镇,河北省永年县南沿村镇水碘中位数183.5ug/L,说明原永年县只有南沿村镇是高碘地区。6、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供销合作社冀卫疾控(2009)69号文件,内容主要是我省高碘地区停供碘盐改供无碘食盐。7、证人陈某证明在2015年8月份将房屋租赁给张志东,张志东用于生产香酥童子鸡。8、被告人张志东供述,内容主要是:2015年8月份在永年区小龙马乡马到固村租了一间民房开始经营“香酥童子鸡”。2015年9月份,一名男子到门市上推销盐,感觉便宜,就以75元的价格买了一袋长舟牌精制盐,净含量100斤。制作“香酥童子鸡”用了35斤,还剩65斤被执法人员查扣了。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志东在碘缺乏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中使用无碘盐,违反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在碘缺乏地区的食品和副食中使用无碘盐的相关规定,足以造成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其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处以刑罚。被告人张志东犯罪情节一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志东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4日起至2016年11月13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杨现平代理审判员  武志崇人民陪审员  李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印)书 记 员  曹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有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