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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2执8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高峰与张家智、杨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峰,张家智,杨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2执895号申请执行人高峰,汉族,1976年8月29日出生,住柳州市。被执行人张家智,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侗族,住柳州市。被执行人杨帆,女,197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峰与被执行人张家智、杨帆民间借贷纠纷已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28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家智、杨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诉讼阶段,本院依法保全查封张家智名下所有的位于柳州市桂柳路9号华润凯旋门7栋38-2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家智名下所有的位于柳州市桂柳路9号华润凯旋门7栋38-2号房产一套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秀耀审判员  罗安长审判员  招幸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