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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财保5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苏桂玲与刘桂芝、李绍琴、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桂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财保508号申请人苏桂玲,女,42岁,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刘桂芝,女,73岁,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李绍琴,女,45岁,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昭乌达小区。被申请人李波,男,23岁,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昭乌达小区。申请人苏桂玲与被申请人刘桂芝、李绍琴、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苏桂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霍俊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英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